增设调解中的执行程序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促进矛盾化解

增设调解中的执行程序,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促进矛盾化解,节约司法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此规定意味着,必须有据以执行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才进入执行程序。但一些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案件,通过法官边调边执可以一次性解决,由于法律没有设置这种程序,导致调解之后当事人还要向执行部门申请执行,增加了诉累,浪费了司法资源,因此应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调解中的执行程序。这不仅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是提高办案效率的有效途径。

 

所谓调解中的执行程序,即规定在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过程中,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案件调解和执行同步进行,最后审执全部结束,案结事了的一种程序。这种程序一是没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进行的;二是不需要当事人申请,而是由审判法官在当事人的配合下进行;三是一旦一方当事人没有就如何执行达成执行方案,法官可不再执行,继而对案件进行调解或判决。

 

增设调解中的执行程序有以下实践意义:

 

首先有设立的现实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案件特别是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通过法官的积极调解是可以即时履行或者在很短时间内履行完毕的,没有必要再进行执行程序,但是有时候履行完毕的前提条件是执行,需要在调解中进行执行,执行完毕也就履行完毕,案件也就了结。正是由于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设置案件调解中的执行程序,致使法官在案件调解中执行心存疑虑。

 

其次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有些案件由于没有在调解时适时执行,丧失了最佳的执行时机,致使一些案件申请执行后难以执行,造成执行积案。相反,在调解时及时执行不仅可以让当事人少走弯路、少花费用,而且可以避免丧失执行时机,造成执行不能。

 

三是有利于促进矛盾化解。要避免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就要在诉讼过程中加大案件调解力度,降低判决案件数,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但案件调解或判决后申请执行这样一种固定模式不利于案件调解工作的开展,一些已经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原本得以缓解,但由于调解书没有解决根本问题,权利人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费用,耽误了当事人的时间,而且可能使原本已经缓和的矛盾再次激化。调解中的执行程序可以促使法官温情审理、温情执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尽最大可能地化解矛盾和纠纷。

 

四是有利于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由于民事诉讼法没有设定调解中的执行程序,一些法官就没有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意识,造成一些审判法官一审了之,结案了事,但当事人案结事未了,还要申请执行。原本一位法官、一个审判部门可以了结的案件,要经过两位法官、两个部门,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上一篇:坚守底线彻底杜绝外善于将负面因素转化为促进案件裁判的正能量
下一篇:一则“老外街头扶摔倒大妈遭讹”的报道一再引发舆论浪潮

网友回应

欢迎扫描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平台!

欢迎扫描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