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过问说情,除了需要法官坚守底线彻底杜绝外,还要区别情形,善于将负面因素转化为促进案件裁判的正能量
看了《法官与人情》一文,很有同感,但尚觉得意犹未尽,忍不住也想从另一个角度继续探讨一下。
我们是“乡土中国”,虽然现在城镇化步伐前进得很快,但乡土人情仍然根植于所有中国人心中。从事过审判实践工作的法官,办案遇到过问说情是经常发生的。如果脱离国情、社情,非说要坚决杜绝过问说情,个人觉得这只是一厢情愿,是掩耳盗铃的做法。过问说情是法律秩序的弦外之音,如果暂时不能避免的话,我们应当在怎样应对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以求得到解决方法,使法律秩序的合奏能更加动听和谐起来。
是不是只要是过问说情,就是洪水猛兽谈之色变,非得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呢?让我们来具体分析过问说情一般都是什么要求和目的:
有一种过问说情,是要求纠纷快速处理、案件办得快一点。这种请求,法官大都可以做到:七日内立案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一两日就立案了;征求被告意见后不需要答辩期的,可以即时排期开庭;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可以简易审;等等。提高审判效率本是法官应有之责,这种过问说情,其结果恰好是法官“急当事人之所急”司法为民的典型反映。
有一种过问说情,是担心法官偏向另一方当事人,要求法官公正办案。这种情形下,法官要做的就是通过严格依法办案,从程序上、实体上展现公平、正义,通过公正裁判最终打消当事人唯恐法官办案不公的疑虑。正如“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一样,传递公正,公信提升,长此以往,担心法官不公的人将会越来越少。
有一种过问说情,是想知道这案件是怎么回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其实是一种咨询,想求得解释。法官办案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律解释、宣传的过程,通过过问说情之人间接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有时候效果反而更好,同时,一次两次地重复解释、强调相关法律规定,也会使当事人加强其内心确认,最终更容易接受裁判结果。
有一种过问说情,是想让法官照顾、偏袒其中一方当事人。这种情形比较复杂,我们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过问说情人基于同情当事人的心理,希望法官审理判决时照顾、偏袒一方当事人,这类当事人一般都是弱势群体,特别需要通过裁判维护其合法权益。合情合理的大都也是合法的,所以,我国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很多都是于法有据的,比如离婚案件应当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赡养案件应当照顾老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减轻处罚,行政案件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等等,这些都是法律有明文规定可以或者应当照顾、偏袒某一方当事人的,法官需要做的就是向当事人、过问说情人阐明法规规定、解释清楚,让他们知道:照顾、偏袒是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法官仍旧是公正裁判的。二是过问说情人明知法律规定但仍然要求法官额外照顾、偏袒,其实就是希望法官不公裁判的,针对这种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过问说情,法官当然应当予以说明并严词拒绝。
综上,前三种过问说情以及第四种过问说情的第一类情形,法官都是可以通过努力将过问说情这种负面行为转化为促进案件裁判的正能量,关键在于法官要不回避、不遮掩,如何引导以及如何释法明理,这需要法官不但要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素养,还要有智慧的审判实践经验。至于第四种过问说情的第二类情形,最是应当引起法院重视和监督,需要法官坚守底线彻底杜绝的。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后有些法院实施了过问说情案件的内部登记制度,一是想依照规定监督,二是还有“将来说得清楚、保护自己”的不言之意。虽然是“内部运行”,但大都没有坚持下去,原因主要是一概将过问说情视为负面行为,无论登记和被登记的都想离“黑名单”远一点。我们认为,应当细分过问说情的类型再进行登记。大部分的过问说情,即使是来自于领导,如果是合法合理的,通过登记后广而告之,让大家知晓其对裁判最终产生的是好的效果,可以反映出这个过问说情是正能量的工作行为,还可以发挥导向作用;反之,当然也有真正负面行为的过问说情,经过登记公开后,两相对比,可以让更多的人警示并借鉴学习。这样一来,登记制度才能贯彻落实下去,公开之后,今后领导们即使过问说情,也会择其善者而从之,越来越依法办事,过问说情登记监督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实效。当然,我们最终的目的,是希望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过问说情起不了作用,是画蛇添足之举,无需再对案件过问说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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