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中院开庭审理一绑架强奸案,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8年、18年和14年有期徒刑。
作恶
假身份证开房 专劫卖淫女
2012年1月6日晚,被告人邓小明、李木生来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横增路一商务酒店,以邓小明购买的“郭富林”假身份证登记入住。
随后,被告人邓小明外出以嫖娼为由到一家发廊里物色“猎物”,在看中被害人施某华后,邓小明给了她150元嫖资,然后把她骗至酒店房间。
施某华一进门,邓小明就将房门反锁,抢走她随身携带的小提袋。两被告人相继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用拖鞋、衣架殴打被害人,之后还用手机拍摄了被害人全身裸照,逼迫被害人家属、朋友汇款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两被告人在收到被害人家属及朋友转账的钱款共计2500元后,用尼龙绳将被害人捆绑并抢走被害人的手机后逃离。翌日,被害人施某华才被其朋友解救出来。
猖狂
尝到甜头 继续犯案
尝到甜头的几名被告人密谋以同样方法继续作案,2012年3月1日,被告人邓小明、李木生、罗昌友到广州市荔湾区滘口客运站会合,并用名为“郭富林”的假身份证在附近的一家酒店开了间房。
随后,被告人李木生出外以嫖娼为由带回了一名年约20岁的卖淫女。被害人韦某双进房后,三被告人以恐吓、殴打、拍摄裸照的方式逼迫被害人说出家庭情况,并先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轮奸。
第二天上午8时多,三被告人通过被害人的手机向韦某双的母亲勒索赎金人民币5000元,并要求其将钱款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当天上午9时多,三被告人收到了被害人的母亲汇来的赎金5000元后,用透明胶带将韦某双捆绑,并抢走了被害人的手机及财物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韦某双在他们走后,用嘴咬断胶带挣脱离开,并报警。
被抓
赎金未到 等来警察
2012年3月11日晚,以为可以逍遥法外的被告人邓小明、李木生来到东莞虎门镇太沙路一快捷酒店。在用假身份证登记开了一间房后,被告人李木生将被害人陶某梅骗至该房。进房后,两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恐吓、殴打、拍摄裸照,逼迫被害人说出家庭情况。
邓小明对被害人说:“我们是求财的,只要你的亲戚朋友出钱,我们就放了你。”随后,他们向被害人父亲勒索人民币6000元,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轮奸。
第二天上午8时多,由于被害人的父亲称其只筹到了1000元,两被告人又通过被害人的手机要求其父将赎金人民币1000元于当天中午12时前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当天中午11时许,公安人员来到该快捷酒店,将正在坐等赎金的两名被告人邓小明、李木生抓获,并当场解救出被害人陶某梅。同日,公安人员据邓小明的供述,在东莞市虎门镇中心客运站抓获了被告人罗昌友。
诡辩
已付嫖资不算强奸
邓小明、李木生辩称被害人是卖淫女子,其有支付嫖资,故可与她们发生性关系。罗昌友否认起诉指控的事实,提出其没有强奸也没有轮奸被害人,更没有威胁被害人的家属勒索钱财。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嫖娼为由,诱骗卖淫女孩来到作案地点,然后使用暴力、恐吓及拍摄裸照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从而向被害人亲属及朋友索要赎金。三被告人向被害人支付嫖娼费用只不过是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是被告人为使绑架行为顺利进行并勒索赎金的犯罪手段而已。被害人在案发时已完全由三被告人暴力控制,是无法反抗也不敢反抗的。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
重罚
三人获刑十年以上
最终,广州中院以绑架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邓小明有期徒刑十八年;判处被告人李木生有期徒刑十八年;判处被告人罗昌友有期徒刑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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